2017/3/27 10:05:00
出口退税申报的办理
  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税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报,退税申报期为每月十五日前(逢节假日顺延)。

生产型出口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免、抵、退”税申报时,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完税凭证复印件;

2、与纳税申报表口径一致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明细表》。

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单证齐全)正式申报时,提供下列资料:

1、经征收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提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正式申报软盘及相应纸质资料;

4、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单证齐全)正式申报表》;

(2)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或中远期收汇证明;

(4)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协议》;

(6)注明登记出口销售账时间、金额的出口销售发票;

(7)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工)贸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注明登记出口销售帐时间、金额的出口销售发票;

2、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5、正式申报软盘及相应纸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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