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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记账方法会被认为是偷税行为呢?
时间:2017/9/5 8:47:36
  1、以“预收帐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帐,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2、原材料转让、磨帐不记“其它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帐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3、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4、返利销售。市场经济下的营销方式多变,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帐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帐外经营。

5、视同销售不记收入。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6、购进货物时,工业没有验收人库,或者利用发料单代替入库单,申报抵扣。商业没有付完款,自审抵扣,或者先虚开一张大额现金收据,先增加“现金”后,以坐支现金的方式让对方开一张现金收据回来办理抵扣,这些业务没有大量的外调取证很难查清楚。

7、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或者用作本单位的福利等非应税项目,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8、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9、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10、盘盈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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