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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几个实务问题
时间:2019/1/3 9:08:02
  2018年10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就《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事项,在实务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探讨如下:

一、扣除原则

《暂行办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这个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有根本区别。企业当年出现亏损,至少可以在未来5年内进行弥补。但如果个人综合所得太低,导致专项附加扣除超过综合所得,就会出现个人所得的亏损,该亏损只能“白亏”了,无法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实际扣除时,可在父母任何一方100%扣,也可双方各50%扣除。

实务操作时,可能会出现如下问题:

1:超生子女。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家庭只有1个子女,每月可扣1000元;若有2个子女,每月可扣2000元;若有3个子女,每月可扣3000元。

问题是,目前我们的生育政策还只是放开二胎,三胎及以后仍然不允许,如果超生,对超生的子女,是否也允许按上述标准扣除呢?有待政策进一步明确。

2:子女就学期间参军。如子女在就读大学期间参军,导致学历教育暂时“中止”,服役期满后继续回校读书。在服役期间,父母是否仍可以享受每月1000元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有待政策进一步明确。

3:子女就学期间辍学或被开除。如果子女就学期间辍学或被开除,但经父母多方劝说,时隔几个月后又转至其他学校继续就学,则该子女在辍学或被开除的几个月内,是否属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父母是否还可以享受每月1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有待政策进一步明确。

三、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实务操作时,需要注意:

1:学历教育的扣除在学历教育期间按月扣除,可以选择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每月400元),也可以选择由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每月1000元),但不得同时扣除。

2: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只能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如果你一直“时运不济”,年年继续教育,但就是无法通过考试,无法拿到证书,那你的支出也就真能为我国的社会主义伟大建设做贡献了!

四、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暂行办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

1:个人负担的该支出未超过1.5万元的,无法扣除。

2:个人负担的该支出超过1.5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据实列支,但最多不超过6万元。

3:该项支出不能按月扣,只能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由纳税人本人扣除,而不是由扣缴义务人履行该项义务。

4:扣除该项支出需有充分的支出证明,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实务操作需要注意:

1:纳税人为自己的父母、岳父母、公婆、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兄弟姐妹等亲属购买住房,即便是首套住房,该住房贷款利息也不得扣除。

2:张三娶了李四,为李四买了住房,属于李四的首套住房,利息由张三偿还,张三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一年后,两人离婚,房屋贷款合同变更为李四,后续由李四偿还利息。

后来,张三娶了王五,又给王五买了一套住房,该住房属于王五的首套住房,利息同样由张三偿还,此时张三的利息是否还可以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呢?

这要取决于未来的具体细则对首套房如何界定,如果采取“认房又认贷”或“不认房,只认贷”的标准,则张三为王五购房的利息支出无法按定额标准扣除;如此采取“只认房,不认贷”的标准,则张三为王五购房的利息支出就可以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

六、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租住的区域不同,每月扣除标准不同。

实务操作需要注意:

1: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按规定标准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3:纳税人有首套房的购房贷款利息,同时也有租房支出,在专项附加扣除时,只能选择其一扣除。

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实务操作需要注意:

1:纳税人赡养1个老人和赡养多个老人,扣除标准一样。

2:纳税人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由于各种原因离世,只有纳税人一人独自赡养父母,此时的纳税人按独生子女标准扣除还是按非独生子标准扣除?有待政策进一步明确。

3:多个子女约定分摊标准或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的,每个人分摊的金额每月不超1000元。如父母有三个子女,三个子女可以约定1人扣除标准为0,另外两人每月扣除标准各1000元。

问题是,当子女各自成家后,有了各自的户口本,后续在核查信息时,是否会出现有关部门要求纳税人证明“你妈是你妈,你爸是你爸”的尴尬呢?

八、个人提供信息不实的后果

《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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