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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具体使用法则
时间:2016/11/4 16:43:37

发票具体使用法则


产品说明:(1)发票开具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发票的填写作了严格的规范性要求。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六条规定: 
  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3)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四条规定: 
  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销售免税项目; 
  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4)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规定: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规定制定了《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暂行办法》,办法第四条规定:小规模企业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必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只能为本辖区内登记的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第六条规定:小规模企业在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之前,必须首先填开本企业的普通发票,税务机关凭普通发票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第八条又规定,小规模企业在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同时填写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纳税款。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款可以抵减当期的应交增值税。 
  (5)发票保管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发票保管的要求规定如下: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同时,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